河 北 省 教 育 廳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冀教規〔20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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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教育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各省屬高校,省聯社各辦事處,石家莊、滄州、衡水市聯社,各縣(市、區)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進一步完善我省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 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石家莊中心支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銀監會關于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河北省內的金融機構辦理的一種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河北省農村信用社作為金融機構之一參加辦理此項業務。本辦法只對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辦理該種業務作出規定。其它金融機構辦理該種業務,另行規定。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辦理該種業務是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河北籍新生和在校生發放貸款,它是一種具有國家一定支持的商業性貸款,與國家助學貸款享有同等優惠政策,是由農村信用社按照金融政策和規定辦理的需要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業務。其不屬于國家救濟和扶貧。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河北省縣級聯社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河北籍學生和家長 (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該學生在校期間學費及基本生活費用的公民),學生及其家長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四條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就近原則由戶口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縣(市、區)聯社(以下簡稱縣級聯社)按“防范風險,方便貸款”的原則統一辦理。
第五條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原則上按年申請,每學年開學前由縣級聯社集中審批發放。
第六條 縣級聯社發放的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免征營業稅,學生在校期間由財政100%貼息。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為加強對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保證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成立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領導小組,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組成,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解決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系,組織宣傳相關政策,督促工作落實。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河北省教育廳。省教育廳負責牽頭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政策。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資助中心”)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市、縣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以下稱“資助中心”)制訂相關管理、考核制度,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市縣級資助中心協助縣級聯社開展貸前、貸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向河北省財政廳和省聯社通報工作情況;歸集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并保證貼息資金按年足額劃撥省聯社,省聯社再撥付縣級聯社;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各高校的信息聯結機制,及時向高校、市縣級資助中心和省聯社提供借款學生的動態信息。
第九條 省財政廳參與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政策,負責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劃撥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省聯社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h級聯社具體審核借款人的申報材料,確定貸款對象,決定和辦理發放貸款事宜。省聯社會同省教育廳、財政廳根據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方的信息連接,共同對助學貸款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向地稅部門申請免征營業稅;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發放、收回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設區市學生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轄區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協調相關事項,安排市、縣級資助中心業務經費。市級財政負責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劃撥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
第十二條 縣級資助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轄區內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并提供給縣級聯社。
(二)接受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經辦縣級聯社的委托,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匯集貸款學生相關信息按年報送縣級聯社;為縣級聯社催還貸款;負責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縣級聯社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
(三)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工作。會同當地縣級聯社等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采用廣大人民群眾和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十三條 各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資助中心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有關縣級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及時為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三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五條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納入縣級聯社正常貸款管理。縣級聯社作為一個獨立的金融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權拒絕對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有權根據聯社本身經營情況和貸款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任何個人和單位無權進行干預。
第十六條 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招生統一考試并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河北籍學生,均可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七條 申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茖W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含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生)。
5.學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市、區);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跨縣就讀的學生也可在原籍辦理。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符合下列特征之一:
(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貧困家庭;
(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9)其他貧困家庭。
第四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八條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生每學年6000元,主要用于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二十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后的還貸期限,在就讀期間由財政繼續貼息。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展期。
第二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不上浮。
第二十二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后2年為寬限期,寬限期滿,開始還本,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還清。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對超過合同約定期限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本息,縣級聯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三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填寫統一的貸款申請表,向縣級聯社提出借款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戶籍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三)所在城市街道(農村鄉鎮)民政部門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四)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及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和勵志獎學金的證明;
(五)就讀高校出具的學費、住宿費證明及開戶行賬戶名稱及賬號;
(六)縣級聯社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貸款審批。縣級聯社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合同簽訂。申請人接到同意貸款通知后,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應及時與縣級聯社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學生和家長持一份,縣級聯社持一份,縣級資助中心持有一份。
第二十六條 貸款發放。貸款實行按年申請,按年發放。為保證貸款??顚S茫吹匦庞弥鷮W貸款由縣級聯社直接劃入學生就讀高校指定賬戶。
第二十七條 借款學生攜帶“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貓虇?/span>”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要求填寫回執并蓋章,借款學生須在規定期限前將回執寄回縣級聯社。
第二十八條 貸款終止。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縣級聯社有權決定終止貸款,并提前收回貸款:
(一)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學生中途退學、被開除、失蹤、死亡者;
(三)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
(四)出現其它不符合貸款申請條件的。
第六章 貸款貼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貸款利息實行財政全額貼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和考入省外地方高校就讀學生,其貸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屬高校就讀的,其貸款利息由省財政承擔;在市屬高校就讀的,其戶籍在擴權縣(市)的貸款利息由省財政承擔,其余由戶籍所在地市級財政承擔。
縣級聯社于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將預結息情況報送縣級資助中心,縣級資助中心逐級上報省資助中心,省資助中心匯總后報省聯社審核確認。省聯社確認后,省資助中心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中心歸集后在年度結息日前直接劃付省聯社;市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市教育部門上劃至省資助中心后,省資助中心歸集后劃付省聯社。若在90天內不能劃付,為防止貸款變為不良貸款,縣級聯社有權向借款人催收利息,并將停辦或部分停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三十條 借款學生畢業后的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計息期自借款人取得畢業證書當年9月1日(含1日)起,當借款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發生退學、開除、死亡、失蹤等情況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三十一條 學生畢業后貸款進入還款期,縣級資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于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縣級聯社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縣級聯社計算還本付息金額,由縣級聯社和縣級資助中心分別提前通知借款人。
第七章 風險補償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風險補償金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由省聯社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專項風險備撥,主要用于防范和彌補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既胫醒敫咝5膶W生和考入省外地方高校就讀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由省資助中心負責歸集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直接劃付省聯社;在省屬高校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承擔50%,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資助中心歸集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直接劃付省聯社;在市屬高校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和高校所屬市級財政各承擔50%,市級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市教育部門上劃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后,省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15日前直接劃付省聯社。
第三十三條 建立風險補償金激勵約束機制。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損失小于風險補償金時,剩余的風險補償金的5%,由各縣級聯社獎勵縣級資助中心,用于彌補縣級資助中心日常工作經費;若風險補償金不足以補償相應的違約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縣級聯社和縣級財政部門各承擔50%。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縣級聯社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第三十五條 在本辦法出臺以前所辦理的生源地助學貸款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