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7-05-16

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黨中央科教興國戰略,加速人才培養,幫助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安心完成學業,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和河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對象及條件

(一)我校在籍全日制大專生。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滿18周歲的學生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學習成績良好,能夠順利完成學業。

(五)家庭經濟收入低,在校期間所獲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雜費、基本生活費)。

(六)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我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并按規定嚴格履行還貸義務。

(七)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八)執行貸款銀行規定的其它有關條件。

第三條 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所需材料

(一) 首次申貸

1. 貸款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 共同貸款人身份證和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

3. 新生帶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老生帶高校在校證明或學生證及復印件

4. 系統導出的貸款申請表(加蓋生源地所在村(社區)、鄉鎮(街道)公章,加蓋本地教育局資助中心公章或經辦人簽字)

(二)續貸學生

1.貸款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 共同貸款人身份證和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

3.帶高校在校證明或學生證及復印件

4.系統導出的貸款申請表(加蓋生源地所在村(社區)、鄉鎮(街道)公章,加蓋本地教育局資助中心公章或經辦人簽字)


第五條  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金額、期限及利率

(一)一般情況下,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每年不超過6000元。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照全日制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貸款生專科畢業后考入本科院校的,可向銀行申請貸款延期。國家只負擔對學生在讀期間進行貸款貼息,學生畢業后的利息全部由個人負擔。

(三)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由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

(四)貸款生可提前歸還貸款。對于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將按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六條  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審貸流程

(一)審貸學生網上系統注冊賬號,填寫基本信息、申請信息,確認無誤后再系統中提交申請;從系統中導出申請表打印(加蓋公章)及其他材料到當地縣區教育局資助中心進行資料審核

(二)縣區教育局審核資料無誤后,從系統中進行“通過”處理,將信息從網上推送給當地縣區聯社;并定期將收集的材料送達到縣區聯社進行貸款審批

(三)縣區聯社審批通過后,從系統中進行“通過”處理,如果是省外高校,則需要告知學生及時從系統中導出“回執”進行打印,填寫蓋章后寄回本地縣區資助中心

(四)縣區資助中心將省外高校寄來(或者學生本人帶回)的回執錄入網上系統,省內高校通過網上系統錄入回執信息

(五)縣區聯社與申貸學生簽訂合同和借據后,將合同信息錄入網上系統,確認無誤后進行合同生效處理

(六)合同生效,本次審貸結束

(七)銀行發放貸款。其中學費貸款統一劃到學校指定帳戶上,用以沖抵學費。

第七條  貸款變更

國家助學貸款只能用于支付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如有以下情形者將終止貸款,違法亂紀者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一)貸款學生未按合同規定正確使用貸款而且超前消費者。

(二)貸款學生有違法亂紀行為,受校方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者。

(三)謊報家庭實際收入,或采取其他手段弄虛作假騙取貸款者。

(四)偽造證件者。

(五)中途退學或取消學籍者。

(六)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者。

第八條  貸后管理

(一)成立“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教務處的負責人及各系主管學生工作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學生處處長兼任,各系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學生助學貸款工作。

(二)學生處將對貸款學生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并對貸款生的表現作出誠信評價。學生處負責保持與銀行的聯系和溝通,定期向省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匯報我校助學貸款情況,并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異動情況。學生處負責使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軟件,利用網絡管理體系,為銀行和貸款學生提供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動態查詢服務。

(三)財務處負責與開辦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銀行聯系,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劃拔手續及與銀行有關帳目的結算工作。

(四)學生處負責向“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及時通報己獲國家助學貸款生的學籍變動情況。

(五)各系負責受理學生貸款申請,并對申請貸款生進行初步審查,根據貸款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聯系方法、學籍變動和處分情況等建立學生貸款信用檔案,及時將貸款生的變動情況(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居住、退學、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上報學生處,并對貸款生的檔案進行相應調整。各系要加強對貸款生的誠信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貸款生按時向銀行償還貸款利息。并將誠信表現記入個人鑒定,與綜合測評掛鉤。貸款生畢業離校時,將該生個人信用檔案裝入學生個人檔案。

(六)見證人有義務按要求及時向學生處或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品德操行和學習情況、學籍異動和其他引起貸款變更的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后應與其保持聯系,及時向貸款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最新有效通訊方式。

(七)堅持公示制度與懲戒制度。為了增強貸款工作的透明度,對每年貸款生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接受公眾監督。

(八)每學年召開一次全校貸款工作總結表彰會,通報一年學生貸款情況,總結交流貸款工作經驗,對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學校予以表彰和獎勵。

(九)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采取無擔保(信用)貸款方式,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回收,貸款生畢業前須與經辦銀行辦理相關的還款確認手續,若貸款生不辦理確認手續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學校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每年7月份開始辦理,當年9月份貸款劃撥。

(十)貸款學生畢業后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在貸款尚未還清前,應及時向貸款銀行通報變動后的單位、聯系地址以及還款方式等有關變化情況。貸款學生畢業后到異地工作的,可采取通過異地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

(十一)對于不履行合同義務和故意拖欠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銀行將會同學校向網絡、新聞媒體公布名單,并保留用法律手段追繳的權力。

第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學生處,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