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培養學生艱苦奮斗的優良品德和自強自立精神,促進我院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地開展,根據上級關于學生勤工助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在遵守國家法規和學校規定,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產秩序、校園管理和學生自身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進行。
第三條 學院支持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從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學活動,并為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須本人提出申請,到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報名登記并接受統籌安排。
第五條 本規定所述學生是指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學院成立勤工助學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全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成員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學院領導、學生處、團委、教務處、財務處、組織人事部負責人及各系黨支書記組成。其職責是:
1、制定勤工助學活動發展規劃;
2、審核勤工助學基金的使用;
3、決策其他有關勤工助學問題的重大事項;
4、指導勤工助學管理中心開展工作。
第七條 勤工助學領導小組下設勤工助學管理中心(中心設在學生處),負責學院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其職責是:
(一)負責統一指導、管理全校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開展工作;
(二)負責學生勤工助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學管理制度,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實施規范管理;
(三)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的資格審查、崗位確定和安排,建立學生勤工助學檔案;
(四)開發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勤工助學和用工單位提供中介服務;
(五)依法保護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合法權益,幫助學生解決勤工助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
(六)調解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據法律和學院有關規定維護學生的權益;
(七)指導并協調各系的勤工助學管理工作;
(八)對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業任務或者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有權調整或者終止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情況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勤工助學資格。
(九)負責其他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三章 崗位與申請
第八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主要由校內各有關部門提供,用工單位根據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向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申報用工計劃,經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審核批準后設立崗位。一般在每學期開學初進行申報。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由勤工助學指導中心收集校外用人單位信息聯系確定。
第九條 校內各部門要大力支持勤工助學活動,凡適合學生從事的崗位,可以根據情況適當設置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條 需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的部門須向勤工助學管理中心提出設崗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設崗用工。未經批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以“勤工助學”的名義開展活動,否則,勤工助學管理中心不負擔其學生的報酬。
第十一條 崗位設置應從學院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充分考慮和適應學生學習及工作的特殊性。崗位性質可分為勞務型、助理型和技術型。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崗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學生在崗工作時間不能與學習時間相沖突;安全,無毒,無害,學生力所能及;不能替代校內教職工的本職工作。
第十三條 學生勤工助學申請程序:
(一)勤工助學崗位人選的確定,實行公開招聘的方式,根據用工需要、學生自愿的原則錄用。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將用人單位的崗位名稱、用工人數、職責范圍、勞動時間、勞務報酬、招聘條件等情況向學生公布;
(二)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經所在系審核同意后,報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審批;
(三)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審核后,確定是否列為勤工助學對象,并根據勤工助學崗位安排上崗。
第十四條 學生勤工助學上崗流程:
1、每學年初各系重新審核學生勤工助學的資格;
2、勤工助學管理中心根據各系的學生人數,按校內崗位數量統籌安排指標到系,各系根據中心分配的上崗指標,選出擬上崗學生,并將審核后的學生名單上報給中心;
3、勤工助學管理中心根據學生申請情況確定擬錄用名單,統一安排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崗前培訓;
4、崗前培訓通過后,校內用人單位向勤工助學管理中心遞交上崗學生名單,經公示后,學生可正式上崗;校外用人單位或個人需與錄用學生簽定協議書。
第四章 勤工助學基金管理
第十五條 基金來源:
(一)從國家教育事業費中按一定標準提取;
(二)學校從學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劃出專項經費,列入學校年度預算;
(三)社會各企事業單位的贊助;
(四)通過其它渠道籌集。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
(一)勤工助學基金由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統一管理,并接受財務處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勤工助學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和挪用。
第十五條 薪酬標準的確定:主要根據崗位工作的復雜程度、工作時間和工作量來確定。
第四章 薪酬發放
第十六條 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限于課余時間。周一至周五,每天勞動時間一般不超過2小時;周六、周日每天勞動時間不超過6小時。
第十七條 校內勤工助學由勤工助學管理中心根據每月用人單位的工資報表,經用人單位考核認定,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和院領導批準后,由財務統一出賬,發放學生薪酬。
第十八條 獨立核算的校內用人單位或部門,其工資標準依據勤工助學用工協議的相關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參加校外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勤工助學臨時崗位,其工資標準依據勤工助學用工協議的相關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用人單位務必按月發放學生勞動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拖欠學生的勞動報酬。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聘用勤工助學學生的部門,要積極做好勤工助學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落實學生的勞動保護和安全,加強崗位指導,考核學生的勞動表現。
第二十二條 勤工助學學生要遵守勞動紀律,嚴守操作規程,注意安全,講究職業道德,對于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年度予以獎勵,對于勤工助學活動中的違法亂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校紀處分,并取消勤工助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補考科目或違反校紀校規的,學院有權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服從管理,勤懇工作;對不服從管理者,學院不再為其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五條 上崗學生一般情況下需按約定的期限工作,不得擅自轉讓勤工助學崗位,如因特殊原因需終止勤工助學崗位,必須提前向用人單位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終止工作,否則將取消其勤工助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在勤工助學過程中,由于學生本人不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勞動要求,從而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學生本人承擔。因非工作原因損壞的勞動工具或公物由學生本人負責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實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